日本政府此前宣布,其未能与加拿大就解决安大略省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争端举行的磋商取得一致意见,日本也因此要求世贸组织成立一个争端解决小组解决上述争端(DS412——加拿大影响可再生能源发电业的相关措施案)。对多边贸易体制而言,这是一个可怕的消息,因为贸易争端是有害的,而此类争端更是会使贸易与环境问题对立起来。显然,选择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来使国际上对可再生能源采取支持手段这一议题强行达成一致意见,选错了地方。当然,这同时意味着,人们确实需要快速找到这样一个合适的地点来解决此类问题。
日本与加拿大之间的争端始于2010年9月。当时日本投诉,安大略省在此之前设定了一个上网电价计划,该计划中的几个方面违反了加拿大在世贸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SCM)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TRIMs)项下所作出的承诺。在涉及争议的一系列事项中,日本主要反对的是以下的规定,即只有那些至少安装了规定比例的加拿大本土设备的电力生产商才享有优惠税率。与此相类似的是,3个月后(2010年12月)又出现了美国和中国关于中国风电补贴的争端(DS419——中国关于风力发电设备的相关措施案)。在该争端中,中国给予风电补贴的条件之一也是要求风电设备具有国内含量。当然,目前中美双方已宣布,两国之间的这一争端已经通过友好协商方式得以解决——即双方在协商条款中规定,中国终止有争议项目(包括那些在任何情况下可以达到上述目的的项目)的继续实施。
此外,该案中可能出现的其他类似争议也并不少见。美国的申诉是源自于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提交的一份申诉状,这份申诉状包含了大量的所谓中国支持可再生能源方面违反贸易法律的实例。其实,国内含量要求的做法作为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前提条件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中都很普遍;在很多情况下,绿色就业机会的说法是说服各国政府提供支持的决定因素,如果将这种前提条件与补贴或投资特别待遇相联系,该前提条件就违反了世贸组织规则项下的义务。
虽然对于上述案例在法律层面上的是非曲直已经有了很多推断,但人们并不清楚法律对于这种案例究竟能做些什么。在世界各国努力实现绿色经济的时期,政府应当给予可再生能源何种支持方为恰当?世贸组织的哪些规则适用于判断补贴或投资方为合理?在出现更多的类似争端之前,国际社会已经拥有了4种强有力的论述以回应上述问题。
1. 实施绿色产业政策,并以正确的方式来实施该项政策至关重要
为避免诸如气候变化一类的全球性危机,要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进行技术改造,这看上去像是一场新的工业革命。在这种背景下,任何政策,只要有助于绿色经济发展的行业,有助于成功培育新的企业和创新者,其就不仅是一项对本国有益的产业政策,还能形成一项全球性的公共收益。
从这一角度来看,根本就不存在什么贸易环境争端,环境与经济的紧张状态事实上是不存在的。有争议的措施显然既可用于实现环境目标(减少发电对环境的影响),又可用于实现产业政策目标(培育本国有竞争力的可再生能源行业)。其要么成功地实现了上述两个目标,要么就是未能实现上述两个目标中的任何一个。如果为在某个行业建立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企业而采取的措施不成功,这些政策就是在浪费政府资金——也是一种经济学上的失败。若是如此,这些措施在环境方面也将注定失败,这是因为那些资金本可以花费在引进具有更高效率的外国制造商的技术从而创造更多环境效益上。点碳咨询公司(2008)提供了一个发人深省的案例,主要是关于乌克兰在风能领域培育本国有实力企业的相关事宜。其结果是,截至2007年,乌克兰已装机的风电平均成本比全球平均成本高出2~3倍。显然,并非所有国家都能发展成为具有全球竞争力的绿色技术出口商,对一些国家来说,进行上述尝试是在浪费资源。
另一方面,如果为在某个行业建立具有竞争力的本国企业而采取的措施最终获得了成功,那么,就就业机会和外汇方面而言,国内经济的获益无论是在直接层面还是在间接层面均将是显而易见的。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说,可自行发育成长的企业意味着在该领域会面临更多的竞争,也将必然加快发展的步伐。从全球角度看,当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成为一项全球极为重要的公共收益时,也可能意味着会出现更多的创新动力。
2. 世贸组织现有的关于产业政策的规则是基于过时的假设
如果说“成功的绿色产业政策是一项全球的公共收益”的见解是正确的话,那么,关键的问题是,是否存在可能成功地推行可再生能源的产业政策?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又该如何去推行?值得注意的是,《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前身《东京回合补贴守则》——并未禁止国内含量的要求,其重点是针对扭曲贸易的补贴。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是所谓的“决策集团”的产物,是借鉴了“华盛顿共识”的产物,认为政府往往将产业政策弄得一团糟。如果政府能采取多边行动,共同取消那些措施的话,那么各方均能得到好处。当然,经合组织成员国当今的许多经济成就均是建立在其实现工业化的道路上明智地使用了许多“工具”的基础之上的,而这些“工具”在当前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中均是被禁止的。
但是,在过去30年中,我们已经学到许多有关如何制定产业政策的知识,尤其是从东南亚国家成功的政策和多数拉美国家不太成功的政策之间的差异中获益良多。罗德里克(2004)对于何种产业政策奏效,何种产业政策不奏效的问题做了大量研究,并依据这些研究成果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指导原则:
(1)应该仅为“新兴”行业提供激励措施:如果目标是支持那些最终产生经济增长的行业,那么,区分出是对现有行业的支持还是对那些真正新兴行业的支持是很重要的,新兴行业会面临一系列发展障碍。
(2)成功和失败应当有明确的标准:产业政策本质上说就是试验,试验会失败也可能取得成功。制定出清晰的判定成功和失败的标准,并最终取消对那些明显走入死胡同的措施的支持显然是至关重要的。
(3)对政府支持应设立“日落条款”:设立“日落条款”是一种途径,即确保当获得支持的产业在不需要政府支持时,政府就不应再对该产业提供长期支持。这是一种限制政府提供支持的时间表。
(4)政府支持的应该是行业中的某些环节,而不是整个行业:公共支持应以纠正具体的市场失灵问题——例如,缺乏培训新员工的动力或缺少必要的基础设施——为目标。对整个行业给予支持是在浪费资源,但对于可能造成市场机制失灵的根本方面——如培训、基础设施建设、可行性研究等——进行支持,则是在有效地利用资源。
(5)政府支持的机制必须具有产生良好溢出效益的潜力:知识和信息方面的溢出效益应该不仅能惠及到经济的其他部门,也应惠及随后进入的新行业。
根据过去的和近来的历史经验,成功地实施产业政策是可能的(虽然如上所述,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失败)。
3. 对某些绿色产业的支持实际上可被视为对市场方向偏离所作出的纠正,而不是在制造市场扭曲
禁止为落实产业政策而进行补贴的另一个理由是:这种补贴会造成贸易扭曲,使市场份额和投资远离那些没有或不能提供相匹配补贴的国家。但是,对绿色产业政策的补贴可以说是内化了无法以绿色能源的市场价格来反映的环境效益:主要是清洁的空气和温室气体排放量的下降。在任何一个具体案例中,补贴是否与外部环境收益相匹配均是一个经验问题,但在一定程度上,这种补贴实际上纠正了由于偏低的环境效益定价而造成的市场扭曲。
4. 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裁决更多此类纠纷有损所有国家的利益
当前的法律法规对上述所谈的各类绿色补贴的规定是明确的。许多用于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支持措施可能会被认为违反了世贸组织规定。目前,有强有力的理由质疑有关国内含量或出口业绩的前提条件的相关规定。在任何具体案例中,无论裁决有多么精彩,如果世贸组织作出了不利于可再生能源补贴的裁决,该裁决都将会被指控为是反对环境保护的。世贸组织在这一微妙时刻,无法承受疏远主要成员(包括发展中成员和发达成员)中的环境保护主义论者的结果。
此外,根据以上论点,并考虑到习惯做法,也迫切需要重新审视现有规则。但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只能依据已成文的规则运作,它不是一个谈判的场所。在关于法律能作出何种判断尚未达成国际共识的背景下,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绝对不是讨论法律问题的地方。
我们将何去何从?
这4项论证中没有一条要求削减任何一个或所有被称为“绿色”的补贴。恰恰相反的是,这些论述的要点是,由于我们现在知道如何制定产业政策,知道全球环境挑战日益紧迫,所以我们需要对目前的规则进行重新审视。
世贸组织在改善人类福祉的愿望方面的目标是坚定不移的。因此,在面对人类历史上的最大挑战之一气候变化时,我们需要从更长远和深刻的眼光思考何种贸易制度有助于促进我们向所需要的低碳经济模式过渡。对绿色产业支持政策的规制是一个尤为引人关注的课题。考虑到当前的困难,多边贸易体系是否以及如何达成此类协议并不是本文的讨论要点,而完全是另一个主题了。但是,对于一种新的多边贸易模式的需要,则是无可否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