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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对全球电子商务的协调

2016-09-13 来源: 《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法》

        1.WTO协调全球电子商务的现行法律框架
        电子商务是以电子方式进行交易,提供服务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行机制。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跨国经济活动的空前繁荣,电子商务对经济运行的影响力势必会超出一国的范围,进人国际层面,从而对国际贸易流转产生巨大的影响。作为国际贸易体系支柱的WTO 一直对电子商务这一新课题给予极大的关注。比如,乌拉圭回合的最后文件以及以后达成的其他协议中已包含了大量调整和促进全球电子商务的规则,这为WTO 进一步调整全球电子商务作好了铺垫。正如WTO 知识产权部干事阿德里安• 奥特在第一次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国际会议上所指出的:" WTO在网上环境中的主要任务与网下环境中一样,就是为国际贸易的进行提供稳定的、可预见的和非歧视性的条件。很幸运,有关国际电子贸易的许多必要的多边法律框架已经存在。在很大程度上,互联网与其他数据网络只是提供了新的贸易方式,因而可以适用WTO的基本规则。GATT 适用于[网上]货物贸易;GATS 适用于电子网络上的服务贸易;TRIPS 协议适用于保护网络空间以及更传统的贸易方式中的知识产权。” 应该说,GATT 作为当前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框架,对电子商务的运行依然有着巨大的影响力。由于电子商务中相当大的一部分属于通过电子媒介寻找交易伙伴、缔结合约,但仍然以实物形式进行交付的,因此对于这部分直接电子商务式的交易,GATT的法律规则仍然适用。另外,GATT 下属的《信息技术协议》(ITA)于1 997 年3 月缔结,规定参加方自1997 年7 月1 日到2000 年1 月1 日将主要的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降为零。在该协议中还列出了一份经各方一致公认的信息技术产品分类清单。这就为全球电子商务的开展奠定了牢固的物质基础。目前ITA 协议的参加方囊括了全球90 %以上的信息技术产品贸易。
       无论是哪一类电子商务都与GATS 有关。比如,作为电子商务运行必不可缺的电信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是GATS 的重要调整范围。目前,电信服务、互联网接人服务属于各国不轻易开放的领域。即使有国家承诺开放市场,如果不能建立非歧视性、透明的国内管制机制,市场开放的承诺依然是一纸空文。在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中,GATS 有一个《电信附件》。该附件规定各成员方应保证任何其他成员方的任何服务提供人获得合理与不歧视对待的条件下,进人并使用公共电讯传输网络与服务。这一规定并非是电信服务市场准人的承诺而是保证在其他服务门类内已经得到承诺的服务能够使用必要的电信网络。这一点对于电子商务非常重要,即使电信市场开放未能达成协议,电子商务的其他方面的服务内容(互联网内容服务、电子货物贸易等)依旧可以在一国的公用电信网络上进行。另外,1997 年2 月15 日达成的《基础电信协议》(又称GATS 第四议定书)进一步推进了基础电信领域内的市场开放。该协议涵盖了90 %以上的全球基础电信贸易。一般情况下,各国提供互联网接人服务的大部分为政府性、公共性机构,或者是具有垄断地位的机构。而该协议要求各成员方向外国公司开放其电信市场并结束垄断行为。因此,《基础电信协议》 大大放开了基础电信领域内的竞争,对电子商务有着不可估量的影响。
        就TRIPS 协议与电子商务的关系而言,各国对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参差不齐,以及相关规则透明度的缺乏,都是对电子商务乃至整个国际贸易潜在的威胁。TRIPS 协议将WIPO 管理下的最重要的知识产权条约整体或部分实体性规定纳入国际贸易法律体系中来,并赋予争端解决的强制力。尽管缔结TRIPS 协议时,并没有针对网络环境中的特别规定,但TRIPS 协议为知识产权保护确立了最低的保护标准,在这一标准之下,国际组织以及各国政府对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不断进行研究与探索,比如1996年WIPO 的WCT 、WPPT 对互联网环境下的知识产权问题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被称为“互联网条约”。一旦时机成熟,不排除WTO 将电子商务知识产权内容纳人TRIPS 协议的可能性。

        2 .《关于全球电子商务的宣言》
       1998 年5 月20 日,WTO 部长会议在日内瓦通过了《关于全球电子商务的宣言》。该宣言提出,鉴于部长们认识到全球电子商务日益增长,而且为贸易创造了许多新的机会,特宣言如下:总理事会将在其下次举行的特别会议中,建立一个全面性的工作项目研究在全球电子商务中遇到的与贸易相关的诸多问题,包括各成员方目前已提出的许多问题。WTO 相关机构应参加这一工作项目,并且将考虑到经济、金融以及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求等若干因素,同时也认识到其他国际论坛正在从事此项工作。总理事会应对工作项目的进程以及在第三次会议时提交的行动建议做出报告。为不使工作项目的成果以及成员方在WTO 协议下的权利义务受到损害,我们也宣布成员方将保持现行做法,不对电子输送的交易征收关税。当总理事会在第三次会议作出报告时,总理事会应考虑到工作项目的进程,重新审阅本宣言以及此后将一致通过的后续文件。
       该宣言的重大意义在于WTO 成员承诺对直接电子商务,即电子输送的进出口贸易给予零关税的待遇。由于此后WTO 的多边贸易谈判举步维艰,迄今未能达成任何货物贸易新协定,因而也未对直接电子商务零关税问题做出任何条约性规定。各成员已对电子输送的交易给予零关税待遇,则维持现状不变。
     

        3.WTO 特别报告《电子商务与WTO 的作用》
       这是WTO 的一份特别工作报告,本身并无任何法律拘束力,但是,它阐述的若干电子商务政策,对今后该组织的可能协调,具有重要意义。该报告列举了6 种可用于电子商务的工具:电话、传真、电视、电子支付与货币转账系统、数据电子交换(EDI)和互联网。显然,这是“电子商务”的广泛定义。但是,该报告也承认,在许多讨论中,电子商务仅限于互联网与其他网络为基础的商务。其他电子商务工具一般需要更多的传统的方法配合,如邮寄或有形的商店,才能进行交易。相比之下,互联网极大地减少了通讯与贸易障碍,因而成为最主要的电子商务工具,依托互联网的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大大促进国际贸易。
       鉴于开放的市场对于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至关重要,该报告建议通过行业自律和政府干预,保证:(1)促进正在兴起的全球电信基础的标准化;(2)对基础设施的足够投资;(3)方便用户和提供宽带网;(4)可预见的法律与管制环境,有利于履行合同、保护财产权;(5)保护隐私数据;(6)处理公众可接受或不可接受的规则;(7)可预见的税收和金融管制框架;(8)通过在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较好用户教育,创造平等机会。
       该报告认为,与WTO 有关的电子商务问题包括:(1)与电子商务有关的基础设施问题,涉及信息技术贸易自由化和基础电信服务。这可以根据GATS 来调整各成员的上网服务。(2)与电子传送产品有关的市场准人问题,这包括美国与欧盟关于影响网上传输产品的税收协议、美国向WTO 总理事会提出的电子传送的关税待遇以及在WTO 框架内电子交易的范畴建议。(3)在最重要的电子商务领域根据GATS 采取贸易自由化的方式。(4)在贸易设施方面• 如何利用互联网和EDI 简化贸易和通关管理手续,WTO 可以起到的作用。(5)通过电子商务方式改变政府采购的传统制度。(6)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尤其是网上的版权和相关权保护以及在未来电子商务发展中商标与域名的关系。(7)从WTO 角度看待电子商务的管制问题。

       4 .WTO新一轮贸易谈判与电子商务
        自1998 年WTO 部长级会议通过《关于全球电子商务宣言》 以及此后WTO 公布《特别报告:电子商务与WTO的作用》,WTO 在电子商务方面的政策主要可归纳为,(1)主张对以电子输送的贸易实行零关税;(2)在WTO 现有法律框架内处理电子商务问题,即,根据GATT 调整网上交易以及非电子传送的货物贸易(间接式电子商务),根据GATS 调整完全由电子输送的数据产品贸易(直接式电子商务), (3)根据TR 护S 协议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由于1999 年年底在美国西雅图召开的WTO 第三次部长级会议失败,因此,WTO 在电子商务方面的协调也处于停顿状态。2001 年在多哈举行的WTO 第四次部长级会议通过了《部长级宣言》,并决定启动新的一轮多边贸易谈判。
        根据多哈会议的宣言,WTO 专门工作组将继续开展关于电子商务的研究,因为该工作的研究已经表明电子商务对于所有不同发展水平的成员都创造了新的机遇和挑战。WTO 各成员一致认为建立和维持有利于未来电子商务发展的环境是非常重要的,为此,会议指示总理事会为工作组研究采取最合适的方式,并向2003年底召开的第五次部长级会议报告工作的进展情况。宣言明确表示在2003 年底之前,所有成员方继续执行对网上交易的贸易零关税做法。如上所述,由于多哈回合谈判至今未果,WTO 成员们关于网上交易的电子商务仍维持零关税做法。
        可见,全球电子商务的兴起,已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良好的法制环境是电子商务得以正常进行和不断发展的必要条件。UNCITRAL 经过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已为电子商务的开展创造了一个基本的国际法体制,这包括《电子商务示范法》 、《电子签字示范法》 起草中的《电子订约公约》 和已达成的《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这已经并将进一步为各国制定较全面的电子商务法律提供指南。WTO 基于政府对国际贸易的管制,强调在已有的国际贸易法律框架内对两种电子商务(直接式与间接式)进行调整,并主张对电子交易的国际贸易给予零关税的待遇。但是,如何界定“电子交易”以及相关的关税制度,是目前WTO 继续在研究的问题,并取决于成员方多边贸易谈判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