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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补充通知

2016-09-14

      各市、县(市)及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柯桥区、上虞区、洞头区财政局、商务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15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财行〔2015〕216号)规定,现对《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企〔2014〕14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15〕15号)部分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并就申报2015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2015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一)支持2014年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的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2015年重点支持境外展览会、认证、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申请、电子商务、境外投(议)标、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项目。具体支持内容和标准按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浙商务联发〔2015〕15号文件已组织申报过的项目,此次不再重复申报。
      (二)支持外贸转型升级,优化外贸结构。支持公共国际营销平台、外贸公共服务项目,提升外经贸各类综合配套服务功能及贸易便利化水平,促进外贸产品创新、研发设计、品牌培育、标准制订,推动外贸创新发展和产品质量提升,培育竞争新优势。以上按照浙商务联发〔2015〕15号文件已组织申报,不再重复申报。同时,根据有关文件规定,2015年起不再支持之前以出口业绩为标准认定的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省级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实施细则及浙商务联发〔2015〕15号文件中涉及支持为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服务的外贸公共服务平台的相关内容同时停止执行。
      (三)鼓励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国内紧缺的资源性产品进口。支持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四)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和技术出口。支持示范城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企业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建立和完善培训体系和开拓国际市场等;支持培训机构(含大专院校)开展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支持向境外实施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等技术转移,以及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项下提供的技术服务,不包括《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所列的出口技术。
      (五)引导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及优势制造业投资合作,国际营销网络和知名品牌创建合作,技术研发和农、林、渔投资合作以及矿产资源能源合作开发等;支持附加值高、影响力大,具有品牌和技术标准优势的工程项目;支持劳务人员培训,提高外派劳务素质,推动技能型、高端型劳务输出;支持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项目申报另行通知,其余支持重点按照浙商务联发〔2015〕15号文件已组织申报,不再重复申报。
        二、申报要求
      (一)此次专项资金具体支持内容、申报项目应具备的条件及应递交的材料详见后附的申报指南。
      (二)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项目的申请单位须先通过“外经贸发展资金网络管理系统”(http:// www.smeimdf.org.cn)提交项目申请,并报送项目书面材料。网络系统的申报年度选择为“2015”年。其中,电子商务项目、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项目请分别通过系统的“信息化建设”栏目、“其他”栏目进行申报。各市、县(市、区)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项目申请总额,请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设定的申报额度内安排。
      (三)各市、县(市、区)财政和商务部门对所属企业、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和汇总,并于2015年9月30日前(进口贴息项目要求2015年8月31日前)联合行文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其中: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项目纸质材料(1份,连同申报文件1份)递交浙江省对外贸易服务中心,由省外贸服务中心汇总整理后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进口贴息项目申报材料(2份)报省商务厅(贸管处);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和技术出口项目申报材料(2份)报省商务厅(服贸处)。逾期不予受理。
       (四)市、县(市、区)商务部门须将项目信息录入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网址:http://zxzj.mofcom.gov.cn)。(按照浙商务联发〔2015〕15号已组织申报的项目请一并补录)
       (五)省级有关企业和单位须由省级部门、企业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并参照各市、县(市、区)报送办法将申报文件及项目纸质材料直接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三、其他事项
      (一)各市、县(市、区)财政和商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按照调整后的支持重点,认真做好2015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及审核等工作。
      (二)申报材料要求完整、真实、清晰,材料不齐不清的不予支持。伪造材料、骗取资金的,将依法进行查处,追缴全部已拨付的资金,取消申报补助资金的资格。
      (三)各市、县(市、区)财政和商务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国发〔2015〕3号)的要求,围绕国家外经贸发展总体部署并结合本地区发展规划,认真梳理2016-2018年本地区外经贸发展重点项目及支出计划,于2015年9月30日前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以上材料将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项目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