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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6-09-14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企〔2014〕14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结合当前我省外经贸重点工作任务,现就申报2015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中小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以下简称中小企业)、外贸转型升级和优化结构、对外投资合作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内容
(一)支持中小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优先支持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市场的拓展以及境外展览、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项目,以及有进出口实绩但未享受过资金补助的中小企业的项目。具体支持内容和标准按《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支持外贸转型升级,优化外贸结构。重点支持政府、行业协会或第三方投资组建的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省级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和重点境外贸易展示中心、经营浙江出口名牌商品的零售网点等公共国际营销平台(具体支持内容和标准详见附件2)。
(三)支持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境外投资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及优势制造业投资合作,国际营销网络和知名品牌创建合作,技术研发和农、林、渔投资合作以及矿产资源能源合作开发等。对外承包工程重点支持附加值高、影响力大,具有品牌和技术标准优势的工程项目。对外劳务合作重点支持劳务人员培训,提高外派劳务素质,推动技能型、高端型劳务输出(具体支持内容和标准详见附件3)。
(四)已享受中央有关财政政策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安排;对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团体申报的重复项目,以团体项目为准。
二、申报要求
(一) 申报资金应具备的条件及应递交的材料(详见附件)。
(二) 中小企业部分项目(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已实施完成),申请单位须先通过“外经贸发展资金网络管理系统”(http:// www.smeimdf.org.cn)提交项目申请,并报送项目书面材料。网络系统的申报年度选择为“2015”年,2014年10-12月的项目请在系统的项目名称中注明“2014年*月****项目”,以便于统计区分。其中,电子商务活动项目、国际市场宣传广告项目及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项目请分别通过系统的“信息化建设”栏目、“国际市场宣传推介”栏目和“其他”栏目进行申报。
(三) 各市、县(市)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所属企业、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和汇总。中小企业部分项目请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设定的申报额度内安排;国际市场考察项目的交通费、住宿费等补助标准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发布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执行;各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内同类型平台原则上不超过1个(包括新老平台)。
(四) 请各市、县(市)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于2015年4月30日前(以送达日为准)联合行文上报省商务厅(2份)和省财政厅(1份)。其中:中小企业项目纸质材料(1份,连同申报文件1份)递交浙江省对外贸易服务中心(汇总整理后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转型升级项目申报材料(2份)报省商务厅(财务处);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申报材料(1份)报省商务厅(外经处),逾期不予受理。
同时,市、县(市)商务部门须将项目信息录入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网址:http://zxzj.mofcom.gov.cn)。
(五) 省级有关企业和单位须由省级部门、企业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并参照各市、县(市)报送办法将申报文件及项目纸质材料直接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三、其他事项
(一) 各市、县(市)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认真做好2015年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及审核等工作。
(二) 申报材料要求完整、真实、清晰,材料不齐不清的不予支持。伪造材料、骗取资金的,将依法进行查处,追缴全部已拨付的资金,取消申报补助资金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