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预警 >中美经贸摩擦专题 >美国301、232清单 >钢铁及铝产品232措施详解

钢铁及铝产品232措施详解

2018-09-05

团队撰写了这篇短文。本文首先梳理了本次232调查的大事记,然后就企业如何应对提出我们的建议。


如果企业对相关内容有任何的疑问,欢迎联系文末所附相关联系人。


目前关键程序提示

根据美国商务部公布的排除程序,中国生产商和出口商可联系美国进口商,由美国进口商就本次232措施涉及钢铁产品和铝产品申请排除。

1

美国对进口钢铁及铝产品的232调查大事记

2017

04.19

美国商务部发起对进口钢铁产品的232调查


2017

04.20

美国总统签署备忘,指示美国商务部尽快完成对钢铁产品的232调查,提交调查结果和措施建议


2017

04.26

美国商务部发起对进口铝产品的232调查


2017

04.27

美国总统签署备忘,指示美国商务部尽快完成对铝产品的232调查,提交调查结果和措施建议


2018

01.11

美国商务部公布对进口钢铁产品232调查报告


2018

01.18

美国商务部公布对进口铝产品232调查报告


2018

03.08

总统特朗普签发两项总统文告,宣布根据美国商务部的232调查结论,决定采取附加关税措施,对钢铁产品加征25%关税,对铝产品加征10%关税,征税起始时间为2018年3月23日。

232措施涉及的钢铁产品和铝产品具体如下:

(1)钢铁产品

主要分为以下5大类(包括但不限于):

  1. 碳及合金成品板材产品:通过各种轧辊轧制半成品钢所生产,包括薄板材(片)、带材及中厚板材;

  2. 碳及合金成品长材产品:不属于板材产品类别的其他产品,包括钢条(螺纹钢)、杆(线、圆钢等)及钢梁(H型钢等);

  3. 碳及合金成品管材产品:无缝管或焊接管材产品,其中一些产品可能包括不锈钢;

  4. 碳及合金半成品钢材:钢水的初始或中间的固体形式,包括钢坯(方坯、板坯等)、坯料、钢锭和铸件,需要进一步锻造、轧制、成型或以其他方式加工为成品;及

  5. 不锈钢产品:不锈钢的平材、长长、管材和半成品,含铬量至少为10.5%,含碳量为1.2%或更少,比其他钢材具有更好的耐腐蚀性。

美国海关税则号:

  • 720610至721650;

  • 721699至730110,

  • 730210、730240至730290;和

  • 730410至730690。

 (2)铝产品

  • 7601 未锻轧铝;

  • 7604 铝条、杆、型材及异型材;

  • 7605 铝丝;

  • 7606 铝板、片及带,厚度超过0.2毫米;

  • 7607 铝箔(不论是否印花或用纸、纸板、塑料或类似材料衬背),厚度(衬背除外)不超过0.2毫米;

  • 7608 铝管;

  • 7609 铝制管子附件(例如接头、肘管、管套);

  • 7616.99.51.60 铝铸件;及

  • 7616.99.51.70 铝锻件。

2018

03.19

美国商务部公布对进口钢铁产品和铝产品的232措施排除程序。根据该程序,从事钢铁产品或铝产品经营(包括建筑、建工或者产品供应)的个人或组织,可就措施涉及的钢铁产品或铝产品中的具体产品申请排除。

排除程序如下:

  1. 提交排除申请:无时间限制;

  2. 提交针对排除申请的反对意见:申请公布后30日以内;

  3. 排除申请审查:申请提交后90日以内;

  4. 排除许可生效:排除许可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

2

企业应对建议

联系美国进口商(或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交排除申请


根据美国商务部公布的排除程序,美国国内从事钢铁产品或铝产品经营(包括建筑、建工或者产品供应)的个人或组织,可就措施涉及的钢铁产品或铝产品中的具体产品申请排除。排除申请需在www.regulations.gov网站中的BIS-2018-0006(钢铁产品) 或 BIS-2018-0002(铝产品)案号下提交。被申请排除的产品至少需满足以下两种情况之一:

  1. 美国国内产业无法在数量或者质量上满足国内需求

  2. 美国商务部应当予以考虑的其他国家安全因素


截止至6月29日,美国商务部已发布98件排除申请处理结果,其中批准了42件排除申请,所涉及的中国生产企业仅有两家: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及捷盛科技(Jiesheng Tech-Ind)。详细情况请参加以下链接。我们强烈建议中国相关生产企业尽快联系美国进口商提出申请,以获得相关产品的豁免。


美232调查措施首批豁免清单发布


我们将在本页面及时更新有关被批准的申请情况。


以下是本团队关于232调查措施豁免申请的详细介绍的文章链接,供大家参考阅读:


特 别 说 明

本文仅为参考之目的,不代表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如您对以上内容有任何疑问,请联系:

xunzeng.png


徐铮律师

邮箱

xuzheng@jtnfa.com

电话

18611138523

yangcheng.png


杨晨律师

邮箱

xuzheng@jtnfa.com

电话

18811086586 

fuxin.png


符欣律师

邮箱

fuxin@jtnfa.com

电话

13911825829

wuyazhou.png


吴亚洲律师

邮箱

wuyazhou@jtnfa.com

电话

13916612649

扫描上述律师的二维码,可以看到他们的简历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