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系因疫情原因,企业需要举证证明存在不可抗力情形,造成合同无法完全履行。建议企业及时向贸促会、商会或公证机构申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并与进口方进行交涉,说明影响履约的有关情况,协商变更合同条款。如进口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其应证明货物少交或迟交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否则进口方构成违约。
2.企业需要明确疫情管制措施对合同造成的影响,究竟是合同根本无法履行还是合同不能完全履行,如果是后者,企业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应与进口方协商变更合同。如果由于疫情管制措施已不可能继续履行合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则解除合同的主张可能被支持。
3.向贸促会、商会或公证机构申请证明是企业收集证据的一种方式,该证明系对新冠疫情或相关管控措施的事实性证明,企业是否因此而免责,还须综合考虑有关事件与企业履约不能的因果关系以及企业是否履行了通知义务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