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商务局:
你局《关于撤销乐清市船舶行业(油船)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的请示》(温商务〔2017〕105号)收悉。根据《浙江省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暂行管理办法(试行)》(浙商务发〔2014〕219号)规定,经认真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乐清市船舶行业(油船)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
二、同意撤销乐清市船舶行业协会对该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的承办资格;自即日起,协会不得再以乐清市船舶行业(油船)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的名义对外开展任何活动。
三、请你局和乐清市商务局协调做好该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撤销后的相关事宜。
特此批复。
浙江省商务厅
2017年8月11日
抄送:乐清市船舶行业协会。 |
浙江省商务厅办公室 2017年8月1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