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务贸易救济函〔2017〕1号
嘉兴市商务局:
《嘉兴市商务局关于申请调整桐乡市涤纶丝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承办单位的请示》(嘉商务〔2016〕36号)收悉。
根据《浙江省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暂行管理办法(试行)》(浙商务发〔2014〕219号)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桐乡市贸促会不再作为“桐乡市涤纶丝行业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的承办单位。
二、同意自批复之日起,桐乡市国际商会作为“桐乡市涤纶丝行业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承办候选单位。省商务厅将按照有关规定,一年内对该商会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符合条件的,正式确定为预警示范点承办单位。
三、请你局和桐乡市商务局协调做好预警点承办单位的交接工作,加强对预警点的工作指导。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