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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月集团有限公司应诉美国337调查案

2016-09-19 来源: 星月集团有限公司

一、案情简介
       2010年5月14日,美国三大汽车制造商之一的克莱斯勒公司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交了起诉状,要求针对我公司所属子公司上海星月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星月公司)生产和销售的XYJK800全地形车进行337调查。理由是上海星月公司的XYJK800全地形车侵犯了克莱斯勒公司所拥有的一款概念车吉普飓风有关系的一项外观设计专利。除了我公司及上海星月公司外,克莱斯勒公司的起诉状还把和我公司有关联关系的上海星月美国公司、浙江星月车业有限公司和我公司的几家经销商列为拟议被告。

二、应诉情况
       5月20日左右,我公司在得知被告后,立即在国家商务部、浙江省商务厅、金华市外经贸局和永康市外经贸局各位领导指导下,进行了全面的法规咨询、设计比对、资料收集等一系列相关工作,经仔细分析、验证认为美国克莱斯莱公司的指控不能成立。克莱斯勒公司所为是一种以技术壁垒为手段实施打压排外的不友好行为,这不仅是对我集团正常对外贸易、技术创新、品牌打造等合法权益的侵犯,也是对中国休闲运动车行业的打压。鉴于不应诉可能带来我集团的涉案产品及中国该类产品甚至于整个行业的产品而不论其来源统统禁止对美出口,从而退出美国市场的后果。我集团公司对此诉讼给予高度重视,从保护行业保护民族工业的角度出发,我集团公司认为必须应诉。在接洽了多家律师事务所后,我们选定了美国著名的专长于知识产权诉讼并有丰富的337调查经验的麦克安德鲁斯律师事务所(McAndrews, Held& Malloy, Ltd.)。并由该所华裔合伙人马宇峰律师牵头为我公司组成了一支经验丰富的诉讼团队。
       2010年6月1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正式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调查号337-TA-722。我公司按照ITC程序积极应诉,采取了抗辩应诉与协商和解同步,在律师团队的支持和引导下,在法律框架内明辨是非,保障合法权益,在此进程中努力寻找和解途径,解决纷争,最终达到和解的目的。一方面通过各种机会让克莱斯勒认清他们在本案中存在的诸多严重问题,另一方面和克莱斯勒寻求和解的可能。

 三、争议焦点
        337调查的原告要满足一个必要条件,那就是本土工业。基于吉普飓风款概念车从来没有投产这一基本事实,我们在本土工业这一问题上对克莱斯勒展开攻势。克莱斯勒意识到自己在本案中的严重不足后,被迫在8月上旬开始寻求修改起诉状,以引入和他们原先做的誓言完全相反的观点和所谓的证据。我公司据理力争,强烈反对克莱斯勒修改起诉状的请求,并向法院阐述了不侵权和该395专利无效的理由。同时,利用这一对我公司非常有利的时机,提出了XYJK800全地形车的一个新设计,并在9月份,以对星月及其客户比较有利的条件和克莱斯勒达成了和解。克莱斯勒对星月的新设计没有任何意见,完全接受。双方于10月12日向ITC正式提出申请全面终止本337调查,10月26日,我们收到了ITC法官终止调查的初步判决。2010年11月15日,ITC签署并下达了接受法官的初步判决、终止调查的同意令的最终决定。

四、评议
       这起337调查案对我集团公司在美销售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涉案的XYJK800全地形休闲车作为我公司的主推产品,其外观设计于2007年7月7日获得了中国国家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0730121144.3)。自2005年开始设计研发,到2008年8月投放市场,历时三年多时间,共支付开发费用390万元人民币,模具制作500万元人民币,加上设备等共投入1000多万元人民币。本次337调查,大大延缓了经济效益的产生周期;XYJK800全地形休闲车符合消费人群的审美观点、产品特性和适用区域的文化风格,颇受欧美客户欢迎。在2008年推向美国市场后,我公司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做市场营销,客户接受度逐渐增加、销量稳步上升。但是在克莱斯勒公司发起这起337调查后,新老客户都开始观望,停止进货,还有一些客户要求退货,到今年9月底止给我们公司造成了至少500万美元销售额(参考同期欧洲市场)的损失;并且未来潜在利益的损失还无法用确切的数字来估量。到10月底止为应诉此案已支付律师费用460683.57美元,且尚有未付账单未寄给我们。
       虽然我集团公司为应诉该337调查付出了远超涉案车在美国的累计销售额的代价,但最后能让中国该行业不受任何影响,能让星月该产品依然可以拥有美国市场。在给我公司带来上述负面影响的同时,也使很多国外客户因此更加认同我公司产品,向我公司发了订单。因此,我公司无怨无悔,全体员工为之感到骄傲。我们知道,自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贸易顺差急剧增加,越来越多的企业参加到出口的热潮中,但随着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及出口的扩张,其不免会和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产生纠纷,面临的诉讼也就自然而然地增多,尤其是美国这样法制化程度高并且热衷诉讼的国家。如果我们企业惧怕涉外诉讼,因此轻易放弃应诉,消极应对,最终导致外国法院做出缺席判决的不利后果,让产品被永远拦在美国大门之外。既失市场又丧国威,更有可能将经营多年的并有一定声誉的企业改名号换招牌,让自己的血汗付诸东流。
       通过该337案例,我们认为作为出口企业,首先应力求不断创新,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及附加值,在出口产品设计阶段就要在预投放市场进行专利检索、寻求产品设计不侵权的法律意见书,并给自己的产品设计申请专利。其次,出口企业应注重日常的规范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财务数据、产销资料、试验和生产记录、研发凭证及完整的技术开发档案均要妥善保管。美国的337调查制度不像中国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申请方有权要求调查对象提供上述各类数据资料及研发过程的全部档案,如果举证不能,将要承担不利后果。最后,因中美两国制度的差异,中国企业几乎很少了解美国诸如337调查程序及相关法律制度,且极高的应诉成本让很多企业望而却步。希望政府对出口企业多给予关心与支持,除在经济上给予一定的支持外,还希望通过专利情报分析、专利政策法规研究,337相关规定培训等途径,为企业创造运用产业专利的优势环境,建立产业专利预警制度与产业专利情报服务网,提升企业对侵权防范分析能力,以帮助出口企业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