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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企业应诉土耳其眼镜保障措施案

2016-09-19 来源: 温州市商务局

 一、案情简介
        2001年11月13日,土耳其政府外贸署发布公告,对来自中国的眼镜镜框、太阳镜启动保障措施调查程序,并在调查期间对相关产品采取监管措施。因为对土眼镜出口企业大多在温州,中国轻工进出口商会决定在温州召开“土耳其眼镜保障措施案应诉协调会”。会议于12月25日召开,中国轻工进出口商会主持,与会企业为全国对土眼镜出口前十三位,其中12家为温州企业,其出口额占全国90%,另一家为江苏丹阳外贸公司。会议主要研究:1、是否应诉;2、如何应诉;3、律师费用。与会企业一致认为,土耳其市场不能丢。虽然2000年我国对土耳其出口仅536万美元,各企业分摊后更少,但鉴于土耳其与欧盟的特殊关系(关税同盟),一旦放弃土耳其市场,很可能欧盟市场也会丢失。
      经过协调,会议决定委托基德律师事务所提出抗辩意见及其异议书,相关交涉活动的律师费由各企业按出口比例分摊。 12月28日下午(土耳其当地时间),基德律师事务所代表温州企业向土耳其外贸署递交了抗辩书。此后,我们及时召集涉案企业协调会,会议研究了问卷填写事宜及律师费问题。为了减少律师工作量及相应的费用,会议决定由温州市进出口联合有限公司和温州市顺威光学有限公司作为具有代表性的企业填写调查问卷,由温州市眼镜商会代表生产行业提交补充抗辩意见,律师费由眼镜商会和外贸公司筹集解决。
      2002年1月25日,温州市眼镜商会暨鹿城区眼镜行业协会召开联席理事大会,听取了市外经贸局有关人员关于土耳其眼镜案的情况介绍后,就该案的影响与前景作了充分的讨论,会议决定,向全体会员发出号召,捐款支持该案的应对。2002年2月21日,在土方规定的期限前,我方所有答辩文件通过律师送达土方外贸署。

二、应诉情况
       由于我方对土方法律依据的质疑,土方于2002年1月16日在我国驻土耳其经商处与之交涉时,第一次提出援引我入世议定书第16条“特殊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并在2002年2月7日给我驻土使馆正式照会,提出本案的法律依据是:特定原产地进口商品的保障措施和监管的世贸组织保障措施协议,我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及中国工作组报告书。因为这是WTO成员第一次援引“第16条”(简称PSG)对我采取保障措施,引起我高层的关注,加上本案已在全国引起广泛影响,国家外经贸部决定由公平贸易局局长亲自率团赴土耳其进行政府交涉。
       2002年7月16日,土耳其外贸署给我驻土经商处发来备忘录传真件,如中方提出要求的话,可以于8月2日举行一次会议来听取中方的意见,该要求应于7月22日前提出。我方如期于7月22日前提交备忘录,要求举行听证会,但鉴于土方a至今未将土方申诉者的申诉书及有关统计资料交给我方,要求会期延期。其后因土方主管处长出差,其他人员对我方要求的反应变化反复,使我无法确定其听证会日期。我代表为避免出现最坏情况,排除各种困难,于8月1日赶到土耳其首都安卡拉。
      2002年9月24日,土耳其外贸署发布公告,决定对我上述产品实施三年的数量限制(配额)措施。由于限制了每期最大进口数量,进口商在品种、款式上的选择已无余地,并且安排运输上也非常困难,目前我对土眼镜出口已基本处于停顿状态。

三、评议
       眼镜案的积极应对为我国入世后应对国外“两反一保(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开了一个好头,对国内企业积极应对类似事件起到一定示范作用。
       温州眼镜商会参与本案的应对,在全国开创了地方行业协会参与“两反一保”工作的先河,与几乎同时进行的温州打火机协会应对“欧盟打火机CR案”一起,引起各级领导和理论界的重视,外经贸部决定在温州进行“地方行业协会参与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试点工作,以进一步系统地探索和总结这方面工作。
       非发达国家对我采取“两反一保”的随意性很强,其在实体内容与程序上都有很大的不严谨,我方在应对时,既要严厉攻击其随意性伴随来的对方的缺陷,也要灵活机动,避免其随意性可能陷我方于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