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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企业应诉美国记号笔337调查案

2016-09-19 来源: 宁波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一、案情简介
       2004年7月20日,美国Sanford,LP公司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提请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来自包括4家中国公司在内的共12家外国和美国公司的记号笔启动该法第337节规定的调查程序(简称337调查),称上述公司出口和销售美国的记号笔侵犯了该公司的注册商标及商品装潢。此案中申请人请求发布无限驱逐令和制止令,即不问来源地,永久禁止所有侵犯其权力的记号笔对美国的出口和在美国的销售。2004年8月1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正式就此项指控立案并展开了调查。这是中国制笔业遭遇的第一个337案件。宁波贝发集团为全国唯一应诉企业。2004年10月26日贝发与起诉方Sanford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贝发替换涉诉款式颜色记号笔,Sanford不再对贝发采取限制措施,对其他涉案企业适用普遍排除令。2005年1月2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Sanford公司意见作出裁决。至此宁波贝发集团为全国337应诉开创了一个时效短,代价小,结果好的典范。

二、应诉情况
       2004年8月19日正式立案,本案起诉方美国Sanford,LP公司旗下拥有“派克”等品牌的Sanford,LP公司主要从事笔类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是世界书写工具行业中高端产品的“巨头”,年销售额在17亿美元左右。而年产销15亿支的宁波贝发集团,是国际制笔业的后起之秀,目前中国规模最大制笔企业,去年出口达到9650万美元。随着产品出口逐年增加,难免与Sanford公司等全球知名品牌产品在国际中端市场上直接“交锋”。据贝发集团总裁邱智铭介绍,从笔的质量、工艺先进水平来看,贝发笔与Sanford公司笔如出一辙,但价格明显较后者便宜。去年初,贝发该款记号笔在沃尔玛超级市场上柜两个月后,销量激增,是Sanford公司同类的7倍。
       Sanford公司本次申诉中列名的4家中国企业中,3家为宁波企业,分别是宁波贝发集团有限公司、慈溪观城镇长江制笔厂、慈溪亨宝制笔厂,另一家为浙江丽水地区的企业。
       宁波贝发为全国笔出口的龙头企业,年出口美国涉案记号笔可达1500万美元。Sanford公司对“贝发”等企业启动“337条款”指控后,贝发算了一笔帐:此次涉案的记号笔,出口到美国市场的数量并不大,不到贝发公司总出口额的1%。而走完“337调查”案件,一般需要一年时间,复杂的需要一年半,仅应诉的律师费估计要120万美元左右。
       官司值不值打?当时,企业高层内认识并不完全一致。显然,单算眼前帐,官司不值得打。但看长远些呢?如不应诉可能会失去巨大的潜在市场——涉案产品无论是源头生产厂家还是分销商,将一律禁止进入美国市场,已进入的也将被停止销售。去年出口额近1亿美元的贝发集团,将被迫让出经营多年的美国市场,贝发意识到这实质上是一场在法律名义下开展的市场争夺战。在内地其他涉案企业盘算之后退避三舍的情况下,贝发决定独扛“市场保卫战”的大旗。宁波贝发集团是全国唯一应诉的企业。
      贝发集团坚信公司出口美国的记号笔没有冒用Sanford的商标,也没有用与Sanford相似的商标,至于申请人起诉盗用其雪茄桶状、笔帽和笔杆按1:2设计的外型,贝发认为其外形有所不同,且Sanford,LP公司的专利注册中并没注明包含外观设计。在美国律师的指导下,贝发集团针对美方提出的数百个涉案的质询问题,按时给予了详细的答复,并提供了充足的证据材料和样品。并将Sanford公司生产的雪茄型记号笔与贝发生产的宝塔型记号笔作了全面比较,并取得了美方法官的充分理解。同时,针对Sanford公司的指控,贝发充分运用根据“337条款”程序中赋予被诉公司的权利,向对方提出了数百个问题的质询,有理有节。 2004年1月1日,Sanford公司正式书面回复贝发公司,确认了涉案产品的4个具体型号,贝发的大量型号产品被排除在调查范围外,取得了诉讼的第一个胜利。2004年11月对方主动要求和解谈判,同年11月29日,贝发总裁邱智铭专程赴美,与Sanford高层开始谈判。最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美方同意贝发可在不改变所有涉案产品的外形、尺寸的前提下,继续在包括美国在内的世界范围内销售自己的产品,Sanford撤回对贝发的诉讼。 贝发主动提出改变部分记号笔的笔杆颜色,使与Sanford产品区分更明显。
       中美制笔业两“巨头”经过半年多的“过招”,终于达成和解。美国Sanford公司于2005年2月21日撤回对内地惟一应诉企业贝发集团的指控。这意味着中国制笔业知识产权第一案拨云见日,贝发通过自身的努力和付出,仍然将美国市场牢牢控制在掌握在之中。贝发也为全国337应诉开创了一个时效短,代价小,结果好的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