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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铝轮毂出口贸易摩擦 产生的原因分析及应对策略

2020-09-11 来源: 金华市轮毂行业对外贸易预警点

 中国铝轮毂产业是一个高度外向型的产业,铝轮毂已成为我国出口汽车零部件主要产品之一,中国也由此成为全球铝轮毂生产中心,产品远销美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中东、欧洲等地,其中出口美国最多。出口规格品种主要为14英寸-22英寸,近300多个部件号,能满足世界各种车型的需要,出口额在逐年增长。与此同时,中国铝轮毂出口贸易摩擦也开始频频发生,主要表现为2009年到2019年间欧盟,澳大利亚、印度、阿根廷、欧亚经济联盟、乌克兰发起的6起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

一、六起反倾销反补贴案的基本情况回顾

欧盟对华铝轮毂反倾销日落复审

 

2009年8月,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铝合金轮毂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2010年10月,欧盟作出终裁,对中国进口的铝合金轮毂征收22.3%的反倾销税;

2015年10月27日,欧盟委员会发布立案公告,宣布开始针对中国铝轮毂产品现有反倾销措施的“日落复审”;我预警点获悉后,及时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并通知所有轮毂企业。

2015年11月3日,预警点召开协调会,研究如何应诉问题。会后,我市今飞凯达、奥通铝轮毂、郑泰汽轮、步阳汽轮、星辉轮毂、康顺工贸、保康轮毂、巨久轮毂和宝驰9家轮毂企业已确定提交调查问卷参加日落复审。

2017年1月24日,欧委会发布对华铝轮毂反倾销措施日落复审调查终裁公告,决定将有关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延长5年,反倾销税率继续维持原来22.3%的水平。

2017年10月3日,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代表就欧盟新反倾销计算方法法规修改方案达成共识并签署非正式协议。在未来反倾销调查中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不再使用“替代国”方法,而将引入“市场扭曲”这一新概念和标准,其实质仍为“替代国”方法,对未来我国应对贸易摩擦很不利。

据了解,我市铝轮毂企业仍将欧盟作为重要出口地,其中以德国、法国为主,出口数量较大。

 

 

澳大利亚对华铝轮毂“双反”调查

 

2011年11月7日,澳大利亚对原产于中国的铝制车轮毂进行“双反”调查,并与2012年5月31日公布初裁结果;

2012年7月5日,澳大利亚作出最后终裁,同日,中国友发铝业、中信戴卡轮毂制造、江苏神舟轮毂制造就裁决向澳大利亚贸易措施复审官提起审查上诉;

2013年2月,澳大利亚贸易措施复审官受理此案,并于2013年1月16日建议首席执行官重新调查相关内容;

2014年9月2日,应山东恒宇汽车配件公司的申请,澳大利亚对原产于中国的铝制车轮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快速复审立案调查;

2014年9月15日,应江苏耀中铝车轮有限公司的申请,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铝制车轮进行反倾销期中复审立案调查。对所有中国出口商的倾销幅度进行重新认定。

2015年10月22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铝轮毂反倾销期中复审裁决结果,我市今飞凯达轮毂获得的税率为9%,奥通铝轮毂和星辉铝轮毂获得的税率为加权平均税率,即“其他合作出口商”的税率为13.9%,非合作出口商的税率为50.9%。

2016年10月27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2016/109号立案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铝轮发起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2017年6月19日,澳大利亚对原产于中国的铝制车轮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裁定取消对中国涉案产品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可能导致涉对澳国内产业的倾销、补贴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因此决定继续自2017年7月4日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为期5年,具体税率如下:

出口商

反倾销税

(%)

反补贴税

(%)

实施税率

(%)

浙江今飞凯达轮毂有限公司

7.8

2.4

8.8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3.2

1.1

4.3

其余出口商

7.5

2.6

8.7

未合作和其他出口商

60.2

53.1

111.8

其余出口商包括我市轮毂企业:(1)浙江保康轮毂制造有限公司;(2)浙江巨久轮毂有限公司;(3)浙江泰龙科技有限公司;(4)浙江星辉铝轮有限公司。

我市轮毂企业在澳大利亚发起反倾销调查过程中积极应对,抱团合作,获得了较有优势的税率,并利用这一有利条件,积极拓展澳大利亚市场,取得了不错的业绩。

 

 

 

 

 

 

印度对华铝轮毂反倾销调查

 

2012年12月,印度决定对华铝轮毂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我市浙江步阳汽轮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奥通铝轮毂有限公司两家企业被列入抽样名单;

2014年1月,印度对华铝轮毂反倾销案作出初裁,我国相关出口产品将被征收1.37-2.15美元/公斤的临时反倾销税;

2014年12月底,印度对华铝轮毂反倾销作出终裁,对中国的裁决税率分两档: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等我市4家轮毂企业的税率是1.37美元/公斤,其他两家企业的税率是2.15美元/公斤;

2015年3月27日。印度新德里高等法院做出判决,撤销印度商工部于2014年9月6日做出的终裁,我市今飞凯达、曙光实业、保康轮毂和郑泰汽轮在内的多家涉案轮毂企业的最终反倾销税率都为零,无需缴反倾销税。

随后,印度国内生产商因不服之前印度新德里高等法院做出的撤销印度商工部对华铝轮毂反倾销一案的裁决,将此案上诉至印度最高法院,印度最高法院原定在2015年7月份审理此案,然而至今未有进一步进展的消息。目前预警点正在密切关注印度案件终审的信息。

2018年8月10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韩国和泰国的铝合金车轮(Aluminium Alloy Road Wheels)进行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2019年329日,印度商工部反倾销局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韩国和泰国的铝合金车轮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若取消上述国家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涉案产品进口对印度的倾销并对印度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将继续或再度发生。因此,建议继续采取为期5年的反倾销措施。我市今飞、曙光获得0.08美元/千克的反倾销税率,其他企业反倾销税率为2.15美元/千克。

20198月,印度国内生产企业向印度海关与税收上诉法庭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原复审裁决。预警点将及时跟进案件进展。

 

 

阿根廷对华铝轮毂反倾销调查

 

2016年2月4日,商务部收到阿根廷有关部门的照会,通告阿方已收到国内业界的书面申请,要求对原产于中国的汽车铝合金轮毂(直径等于或大于14英寸,但不大于18英寸)开展反倾销调查;

2016年7月7日,阿根廷政府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铝合金轮毂发起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是14英寸-18英寸不含轮胎的铝合金轮毂,南共市税号为8708.70.90,公布的中国产品倾销幅度为39.39%;

2017年5月31日,商务部收到阿根廷生产部国家外贸委员会照会,通告阿方初步裁定原产于中国的铝合金轮毂对阿相关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6月13日发布460-E/2017号公告,决定继续对原产于中国的铝合金轮毂进行反倾销调查,不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2018年1月5日,阿根廷生产部发布第1-E/2018号决议,对原产自中国的直径不小于14英寸且不大于18英寸铝合金汽车轮毂作出反倾销终裁:决定对进口自中国的涉案产品按其FOB价格的36.9%征收反倾销税。决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对我市铝轮毂出口而言,阿根廷出口所占比重很小,其反倾销调查基本不会影响我市铝轮毂企业,因此我市企业放弃应诉其所发起的反倾销调查。

 

 

 

欧亚经济联盟对华铝轮毂反倾销调查

 

2018年3月2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直径13-20英寸的铝制轮毂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

2018年3月7日,预警点召开了反倾销应诉工作视频会议,邀请代理律师分析案情并探讨应对策略重点。会后,步阳汽轮、今飞凯达、奥通铝轮、星辉铝轮、曙光实业和保康轮毂6家企业确定参与应诉,并于3月27日前提交了应诉登记资料。

2019年110日发布第2019/152/AD24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中国进口到欧亚经济联盟关税区的铝合金轮毂产品的反倾销终裁结果:裁定原产于中国的进口铝合金轮毂存在倾销,涉案产品的进口对欧亚经济联盟相关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倾销与实质性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建议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铝合金轮毂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税率统一为33.66%

据统计,我市轮毂企业每年出口欧亚经济联盟金额在600万美元左右,此次反倾销终裁将使我市铝轮毂企业出口俄罗斯等欧亚五国市场受到较大影响。


乌克兰对华铝轮毂反倾销调查

 

2019年7月17日,乌克兰经济发展与贸易部发布立案公告,应国内企业PKT提交的申请,对进口自中国和俄罗斯的铝制汽车轮毂发起反倾销调查,倾销调查期为2015年10月1日-2018年9月30日(36个月),申诉方计算出中国涉案产品的倾销幅度为40.65%。凡在倾销调查期间出口涉案产品到乌克兰的中国出口商都是涉案企业。涉案产品的乌克兰海关编码为87087050。

总体来看,调查期内我市铝轮毂出口乌克兰数量不多,且相对集中在4家企业。据海关统计,我市今飞凯达、保康轮毂、步阳铝轮、铂动工贸、奥通铝轮等企业涉案,倾销调查期内涉案金额2176万元。其中涉案金额最多的保康、步阳、铂动(曙光)、奥通四家企业,合计出口1902万元,占出口总额的87%,其他企业出口都为几十万元。

二、反倾销、反补贴案件产生的原因分析

国外对华铝轮毂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的产生不是偶然的,它涉及到从宏观到微观,从外部到内部的多种原因:

(一)外部原因

1、国际经济环境的影响

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全球经济一直处于非平稳性的状态之中,业已破坏的经济系统迟迟未能得到有效恢复,国际贸易增长持续走低。欧洲的欧债危机,美国的次贷危机及日本的经济衰退都是发达国家整体经济发展恶化的表现

整体的经济环境影响了国际汽车市场,国际汽车市场总体一直呈现萎缩的态势,尤其是发达国家的传统市场不断地萎缩。作为汽车零部件行业的一部分,汽车轮毂行业的发展与汽车行业发展紧密相关。发达国家汽车整体市场的萎缩导致了轮毂产业的萧条,但是随着世界各国政府应对金融危机的具体政策不断出台,汽车业正成为摆脱经济萧条走出衰退的“重点”行业。各国政府不仅希望汽车业能够充当稳定就业的有力支柱,更希望汽车销售能够启动消费,这种希望也投射到了汽车铝轮毂产业上,因此各国开始频频使用一些贸易救济手段保护本国铝轮毂产业。

2、国外对我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

由于美国等国认定我们是非市场经济国家,于是在对我国进行反倾销调查时,计算有关产品的倾销幅度采用第三国替代方法。国际反倾销法规定,正常价格的确定方法有三种:第一,在正常贸易下同类产品在出口国用于消费时的“可比价格”;第二,如果国内无可比价格,正常价格就是同类产品在正常贸易下向第三国出口的可比价格;第三,如果没有国内可比价格,也可以按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与管理、销售与一般费用之和作为可比价格。由于不把我国视作市场经济国家,无法计算我国企业的生产成本,于是其他WTO成员采取了第三国替代的方法。在本次澳大利亚对华铝轮毂反倾销案中,澳大利亚政府即采用了LME铝价替代中国国内铝价进行倾销幅度计算,从而高估了倾销幅度,造成中国企业有不同程度倾销的假象。

3、国外带有歧视性的反倾销政策

    根据WTO反倾销协议,构成倾销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产品以低于国内的价格或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向进口国进行销售;二是销售的数量猛增;三是销售的产品对进口国造成实质性的损害,且这种损害与销售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鉴于世贸组织对各国反倾销行为约束比较软弱,因此即使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倾销存在,某一国产品仍然可能被认为是倾销。因此,一些西方国家所确定的倾销并不完全具备条件,在确定哪些是倾销产品方面带有主观性和歧视性。

4、政治因素—“中国威胁论”的影响

“中国威胁论”是指随着中国经济持续的高速增长,“中国崛起”、“强国战略”等充斥媒体,有人认为中国比欧美的体制和发展模式更有效,中国将取而代之。这一思维在冷战结束后的很长时间内一直主导着西方尤其是美国的对华思维,也影响到了一些与中国实力相当的第三世界国家,如印度,进而延伸出“地缘政治威胁论”。他们对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一直持有疑虑和戒心,这也使得他们在对华政策上持重商主义心态的主观倾向。

(二)中国内部的原因

1、中国铝轮毂出口产业依托优势飞速发展

铝轮毂行业具有资源密集型、劳动密集型和低附加值的特点,再加上铝铸造是一个有污染、耗能高、工人劳动条件差的行业,这一产业性质决定了中国较欧美等发达国家更具有发展的优势。首先是成本优势,在国内汽车铝轮毂的成本构成中,原材料占总成本的比例约55%至60%,人工成本占4%至5%。而国外发达国家原材料成本约占50%,人工成本约占15%至20%。同时中国铝轮毂产业上游资料丰富,氧化铝价格竞争激烈,普遍低于国外价格;其次是政策优势,我国长期坚持的出口导向发展战略促进了铝轮毂出口产业发展。再次是机会优势,全球汽车轮毂需求以20%的速度增长,而轮毂产业的性质也决定了轮毂产业会向第三世界转移,再加上金融危机,发达国家轮毂产业受此影响一直低迷,这一切都给了中国发展轮毂产业的机会。            

基于以上优势,2000年以后在中国第二轮的新建和扩建铝合金车轮项目成为投资高潮。中国的汽车铝轮毂出口数量飞速增长,2001年中国汽车铝轮毂出口数量为350万只,约为3.3万吨,之后逐年攀升,目前中国已成为真正的铝轮毂制造出口大国,同时也对他国同类产业产生冲击,易引发贸易摩擦。

2、铝轮毂产品出口结构单一,附加值低,低价竞争

中国铝轮毂整体行业的研发基础差,研发投入不足,一般为销售收入的1%-3%,而国外研发投入为5%-10%。因此企业出口的铝轮毂品种、款式单一,大多为低压铸造而成,在技术、工艺、质量方面与国外有相当大的差距,另一方面中国铝轮毂产品具有成本优势,且企业规模小,在产业链中处于弱势地位,往往要被动接受整车厂的压价,因此铝轮毂产品价格普遍偏低,出口竞争往往演变为无序的低价竞争,在上游提价利润空间很小的情况下,完全依靠量的增长来维持发展。结构单一,低价,往往成为引发反倾销调查的导火索。

3、 我国企业反倾销、反补贴应诉率低

中国铝轮毂企业普遍实力不强,缺乏专业的法律人才,加之国际反倾销/反补贴诉讼案要涉及到经济、贸易、法律、外语、财务、统计、管理等方方面面,事务非常繁杂,耗时长,胜诉率只有30%左右,再加上缺乏有效的行业组织和引导,以及固有的畏惧诉讼官司的心理,由此导致企业应诉率很低。

三、应对策略分析

(一)从企业角度看

1、自身建设上

1)努力增强铝轮毂企业自身的实力

①要通过兼并重组提升产业集中度。一方面,在国家政策的扶持下,具有一定规模、掌握核心技术、拥有实力的骨干铝轮毂企业应通过资产划拨、控股、兼并等方式联合优势企业,形成横向联盟,实现集团化经营,提高产业的规模效益和整体实力;另一方面,可以以合资、合作等形式,与整车厂、铝业公司等上下游企业进行纵向联盟,整合资源,实现战略联盟。

②要加大研发力度。要改变生产制造的材料和技术没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现状就必须走大力研发之路,走研发创新之路。企业要增加资金投入,单独建立或与科研院校联合建立研发中心,将领先的技术应用于实践生产,通过差异化战略赢得竞争;其次,学习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提高产品附加值,使得大多数企业拥有与整车厂同步开发的能力。

③引进或培养高素质的优秀人才。我国铝轮毂企业当然最缺的是专业的技术研发人才与专业企业管理人才,因此需通过与高校院所、协会合作拓宽人才引入渠道,并优化薪酬分配体制,建立科学人才培养管理方式来引入并留住人才。

2)规范企业内部账目及交易数据管理

企业应加快实现对账目的统一管理,与国际接轨。这些数据将是反倾销诉讼中重要的证据来源。企业不仅要采取国际标准,更应该了解主要出口国家的相关制度,注意两者的不同。这样,我们所提出的会计报表才会更加规范化,具有更强的证明力及可信度。另外也要加强对交易记录的管理,保持交易记录的完整性,可追溯性,因为这些交易数据也是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中的一大内容。

2、有策略的建设开发国外市场

积极主动而有策略地开拓国外市场,真正走出去,是应对贸易摩擦的一大战略。针对美国、日本、西欧三大不同的市场采取不同的开发策略,具体为:首先针对美国市场需求大,订单稳定,价钱尚可的特点以及款式变化多,周期短的缺陷,发挥成本及产能优势,根据客户要求保质保量地供货,同时加大研发力度,以适应款式要求,同时联合行业同仁避免无序杀价行为;其次针对日本市场往往只接纳有日系、台资、韩资背景的企业进行研究其制造厂商配套体系的特点,看准时机与日本厂商合作,利用其全球销售渠道扩大市场份额或者直接在日本的投资。再次是针对西欧市场价格高,质量技术要求高但订单不大的特点,把握西欧市场动态与要求,做好技术研发与质量管理工作以开发高端市场。

3、具体应诉策略上

1)要充分准备,积极应诉,团结起来一致对外

企业应该正视现实,积极应对,如果不理不睬或存侥幸心理,结果只有被课以高额税率,损失惨重。在澳大利亚对华铝轮毂反倾销调查案中,浙江曙光实业有限公司是唯一一家获得胜诉的公司,它就是充分准备,积极应诉的典范。而其他的不合作企业都被裁定倾销与补贴率29.8%和58.8%,较应诉企业高出很多。

另外,在准备中应有针对性,抓住关键,在“度”上把握准确。这要求在应诉前必须要做足功课,才能抓住关键,比如轮毂外观,在一般人眼里,基本都是相似的。但在专业人士眼里,则是小小的变化都存在差异。如何让法官认识到这一点,对方的指控也并不一定就会打赢官司。在双方协商的阶段,谈判中将这点厉害关系告知对方律师,在案件中往往会起到比较重要的转折作用。

再次国内企业应加强团结,联合起来一致对外。企业团结度不够,导致在反倾销诉讼案中胜算的机率低。回顾连续三次铝轮毂双反调查案,不参加应诉的企业数量占了大多数,且最终都被裁定“双反”成立,损失巨大。分析其原因便是当前国内同行业的一些企业在遭遇反倾销诉讼时,存在“搭便车”的心理,不积极参加应诉并孤立应诉企业,导致应诉胜算占比率低。

2)合理地利用价格承诺谈判

价格承诺并非适用于所有反倾销案件,一般而言,只有在反倾销初裁于我不利、我国产品具有较强的竞争实力时,才适宜申请价格承诺。在价格承诺谈判时,要充分分析对方产业、内部利益分歧情况等,提出合理的价格承诺方案,若对方对中国实行一国一税,企业必须联合申请价格承诺。同时,若对方对我国申请企业违反价格承诺采取“连坐”制,为避免对方取消价格承诺风险。一旦达成价格承诺,相关企业务必在实体和程序上全面遵守价格承诺。

(二)从行业协会角度

相关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牵头组织作用:

1、应积极构建有效的贸易摩擦预警体系

行业协会受政府委托下设的各预警点在日常应做好对外贸易预警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通过各种途径及时整理、编制预警信息报告,组织轮毂企业交流学习,增加企业间联系,同时加强其在对外谈判中的价格协调作用,提高行业自律,从而实现产业保护前置化

2、应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功能,应对贸易摩擦

协会在“双反”案件等贸易摩擦发生时要将所有被诉企业联合起来集体应诉, 及时为企业开通法律服务渠道,必要时行业协会可以代表企业应诉,还要代表企业对外国出口企业申请启动反倾销调查程序,承担起起诉和应诉的工作,从而减轻企业压力,也让集体行动益处最大化。在案件结束时,要及时总结案件的经验教训,组织企业进行学习。当国内产业遭受进口产品冲击时, 行业协会也应主动组织本行业企业上诉,维护本国企业的合法利益。

3、帮助企业引进培养法律人才

企业不积极参加应诉,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企业不敢应诉,而是他们不了解国际贸易法规,缺乏国际商务人才,不知该如何应诉,因此行业协会应帮助联系政府主管部门、专业律师事务所,对企业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法律知识培训学习,帮助企业尽快培养或引进一批专业的法律人才,积极应诉“双反”调查。